| 北京出台中小学教育惩戒细则:七类情形可实施惩戒,明令禁止变相体罚、“连坐” |
| 来源:https://jw.beijing.gov.cn/ 发布日期:2026-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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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教育在线讯 近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对教育惩戒的实施条件、方式、程序、保障与救济等作出全面规定。细则明确七类可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细化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差异化措施,同时划定红线: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及“连坐”等行为。 细则明确,学生出现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扰乱课堂秩序、吸烟饮酒(含电子烟)、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实施危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以及打骂同学、老师或通过网络辱骂、诽谤、人身攻击,欺凌同学等七类情形,学校及教师应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 根据学生年龄与认知水平,细则实行分学段施策:小学1—4年级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和即时纠正为主,慎用实质性惩戒;小学5—6年级可在说服教育基础上适度适用惩戒措施,并注重说理;初中阶段可依法适用各类惩戒措施,强化规则与责任教育;高中阶段侧重自律与责任担当,对违规违纪明确后果警示。 措施上,轻微违规可由教师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赔礼道歉、口头或书面检讨、适当增加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情节较重或经当场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安排德育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暂停或限制参加外出集体活动等;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可给予不超过一周停课或停学、法治副校长训诫、心理辅导或行为干预;高中阶段还可依规给予纪律处分乃至开除学籍。 细则同时明令禁止:不得击打、刺扎等直接体罚;不得超出正常限度罚站、反复抄写、强制不适动作或姿势、刻意孤立等变相体罚;不得辱骂或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侵犯人格尊严;不得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连坐”全体;不得因学业成绩实施惩戒;不得指派学生惩戒学生。 为保障教师正当履职,细则明确教师因正常实施惩戒引发纠纷、无过错的,学校不得给予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违规实施情节严重将依法追责。教育惩戒规则与实践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及新入职教师培训。学校须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及家长认为惩戒不当可提出申诉。细则还强调家校协同,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理解并依法配合执行教育惩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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